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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区停放车辆被盗责任谁来负?

发表于2016-11-10

近日,有家住火炬区丽港城的业主称其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的小车出现被盗情况。这再度引发了公众对于责任归属问题的关注
其实有关商住小区停放车辆被盗的情况,近年来在中山可谓时有发生。其中,摩托车、电动车被盗的情况比较常见,汽车被盗的情况则相对较少。然而无论出现的概还是低,一旦出现财物被盗,业主除了时间报警处理外,后续更多的可能要和小区物管方面进行磋商赔偿问题。
此时问题来了:究竟收取物业管理费、小区停车费的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对小区业主财产损失作出赔偿?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早前咨询过本地一些法律人士的意见。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物管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那么,究竟何为安全防范?一般来说,物管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是指物管公司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物管单位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当业主或使用人因人身或财产受到第三者不法侵害时,如物管公司已尽到安保注意义务,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要判定物管公司是否有尽到应有的安保义务,法律人士表示一般可以下多方面综合考量

是否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备了保安人员及相关的保安措施;

对于承诺定时巡逻的小区,小区安保人员是否实际做到;

监控系统是否正常有效运作;

当发现犯罪行为时,小区保安人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外来人员凭证出入的小区,盗贼出入小区时门卫是否查验证件;

小区业主对小区安全提出改进要求,物业公司是否改进;当小区已发生治安事件,物业公司是否加派安全防范人员等。
简而言之,如果物管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近期发生的丽港城业主小车被盗的情况来看,尽管小区物管宣称小区车位只供停放,不提供保管,但由于该小区物管安保并未对该查验证件未查验,对于业主反映过的安全隐患置之不理、监控系统形同虚设等,那么,物管公司理论上对于业主车辆的损坏和失窃负有一定的管理失职,业主车辆的被盗与物管的疏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物管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对业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当然,终的责任归属还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结果而定。此外,当初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条款有无相关约束条款,也是判定责任归属程度的主要依据。

另外,近年发生失窃事件的小区,其大多都有物管收费偏低、小区安保设施陈旧、安保人员不足等问题,而较低的服务收费与较低的物业服务水平基本是成正比的。


为避免因小区车辆受损或失窃而产生纠纷,业主与物管公司双方应及时明确“停车管理”的性质。业主应加强安全意识,如及时投保财产保险,转嫁和降低风险。

长远来看,小区成立业委会是解决小区内部问题的重要举措。毕竟只有当小区的物业管理与收费尽可能做到质价相符时,小区的各项日常工作才能得以健康开展,物管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也能得到更好地完善。

发表于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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