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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奴默哀!上海规定土地70年产权到期将无偿收回

发表于2011-01-19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无论是“出让人无偿收回”,还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与现有国家法规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无偿自动续期”的规定,显然完全不同。若上海这个规定得到承认并落实,那将意味着,卖完地的地方go-vern-ment在70年后又可以将所有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

70年后,我们的房子会不会成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空中楼阁”?这一直是横亘在公众心头的不动产忧虑。这个最受关注的核心问题至今也未得到明确。“出让人收回”甚至是“无偿收回”的上海新规,让人顿感振聋发聩。试想,土地70年后将被go-vern-ment收回,房子成为“空中楼阁”,现在的房价岂不是被严重高估了,买房炒房岂不就是股市中的博傻游戏?“无偿收回”让人无法再选择性忽视土地租期的风险因素,同时也彻底打破了买房人对于必定获得go-vern-ment保护的乐观和幻想。因为,房子建在出让人将到期收回的土地之上,是和汽车一样的“消耗品”、“贬值品”,而且贬值速度更快。

毋庸置疑,上海的新规定,肯定涉嫌违反《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问题是,70年后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有偿金额又会是多少,法律从未明确。落实到地方操作层面,是完全有可能将“自动续期”操作成“无偿收回”的。就说现在,那么多刚建成没几年的房子不是马上就以“危旧房改造”的名义强拆了吗?更何况,《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出让人收回”甚至“无偿收回”,未必不能成为那个“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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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须知一个很简单的解释就是:我们花一辈子的钱买了房子,然后住上70年,这些已经属于我们产权的房子又将被收回去了,到头来我们还是一无所有。我们所穷其一辈子或者八辈子奋斗的房子将变成空中楼阁,变成浮云!

如果这是真的,那么不但我们这辈子需要做房奴,我们的儿子、我们的孙子、我们儿子的儿子、我们孙子的孙子。。。都将永远奴下去。

如果这是真的,我们这些买房的,那就成了十足的NB,成了为ZF的GDP做贡献的冤大头,成了不良开发商的提款机!

还好,我不在上海,但是如果这真是如此,那谁知道其他地方也会抄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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