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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又见中信地产骗人,中山市中信左岸约9平方米建筑面积不翼而飞?市民76万买来缩水房

发表于2013-03-23

★ 事件还原  约9平方米建筑面积不翼而飞?市民76万买来“缩水房”

  据林女士介绍,2010年底,当时她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以接近76万元的价格买入位于沙溪镇博爱一路中信左岸7栋2203号、户


型为两梯四户的洋房单位。记者从购房合同上看到,该房屋的建筑面积标示为142.45平方米,套内面积为118.75平方米,公摊面积


为23.7平方米,实用率约为83.4% ,测量单位为中山市沙溪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由于当时该单位作为期房(楼花)的关系,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当商品房上述测量面积与实际验收面积存在正负0.6%


误差时,双方仍以合同面积为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正负3%以内(含3%),双方将按照多除少补的原则进行补缴或返还购房款


  而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林女士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如林女士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


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林女士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


发商承担,权归林女士;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林


女士,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照理来说,上述合同条款已清晰地阐述了双方的责任归属。

  但是,就在林女士收楼后,由市国土局核准的相关测量公司,在循例对单位进行面积测量验收后发现:包括林女士在内的7栋03


号24套单位,其实际建筑面积只有133.8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0.83平方米,公摊面积为23.06平方米。相比之下,房屋的合同


建筑面积比实际面积多出了8.56平方米,折合误差比例约为6% 。这也意味着,开发商需为包括林女士在内的近二百套单位业主,作


出上述合同约定中的相应补偿。


★开发商 房屋以按套计价为准 业主签“免责协议”才办房产证

★业主物管费至今仍按合同面积收取

★律师 一切需按原合同约定 “免责条款”无法律效力

“现在许多开发商为谋取一己之私,通过各种隐形手段占消费者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买家在与商家签订购房合同时


,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各项条款的内容。一旦出现纠纷,双方的协商、官司等都将根据购房合同细则办事。” 广东


保信律师事务所的吴冠华律师早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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