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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房需要“后悔期”吗?“后悔权”立法呼声强烈

发表于2013-05-02


4月23日至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下称“消法”),饱受争议的“后悔权”制度有望入法。参与这次法律修改的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大额消费品,如房产,应该给消费者几天“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可以反悔。

买房需不需要后悔期?这个话题近期一下子在众多网站论坛上热闹了起来。

网上声音:房子太值钱后悔期很重要

消法1993年颁布以来至今已有20年,对保护消费者权利、规范商家行为、维护交易公平公正功不可没。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的消费需求和新型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近年来修法的呼声不断。为了进一步拉动内需,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首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表于2013-05-02

许多专家和网民都在建议,消法尤其应该对大额消费品作一些规定,特别是房产,应该给消费者几天“冷静期”。“挣了一辈子的钱了,买个房子对消费者来说太重要了,签一个字就不允许解除,这个很麻烦。”一位专家表示。

这对购房者来说,也许是个好消息。一位购房者表示:“商品房作为消费品也有了‘后悔权’,将给予我们充分的考虑时间,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虚假广告和售罄恐吓而做出仓促决定,‘后悔权’的功用就十分强大。”

还有人认为,引入购房后悔权,主要是关注消费者对“后悔权”的期待,买房子有可能是“一辈子只有一次”的行为,理解消费者的苦衷和难处,企业应该为消费者制造宽松的购买环境。许多人认为,这是企业自身对消费者的负责表现。

发表于2013-05-02

而部分业内人士却持怀疑态度,认为在当今交易环境下,开发商和消费者的信誉水平有限,加之各方面监督不严格,法制不健全,所以这个时候“后悔权”试水有可能会给市场带来混乱。

理性声音:尊重合同后悔权不可滥用

关于买房的后悔权,一些法律界人士也有一些理性的提醒。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方荣律师不建议买房应有后悔期。吴律师认为,买保险有后悔期,但保险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法律层面上完全是两种合同性质。

发表于2013-05-02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不同,双方的交易标的是非常明确的,一个是房款,一个是房子。”

发表于2013-05-02

吴律师认为,买房交易的成本很高,一旦有后悔期,会造成交易成本大幅度上升,会大大影响交易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效率。

更有网民质疑:“消法是法,合同法就是纸吗?” 还有的网民则表示:“后悔期几天的话倒是问题不大,别出其他条款助长房闹就行,不然就有悖契约精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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