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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亚运停工致延迟交楼?开发商多数照赔不误

发表于2012-09-07

有律师表示发展商若能提供确切证据,应可部分免责

亚运会或不是建筑工地延期交楼的免死牌。

2010年下半年,广州市政府、广州市建委三次就亚运会起止时间及施工工地停工发出通告,一些楼盘此后出现迟交楼现象,并被买家起诉。近期开庭的两宗案例法院都判决业主胜诉,开发商依然需为其迟交楼埋单。

发表于2012-09-07

案例1:延迟交楼8个月发展商赔24万

2010年8月16日,亚运会前期,买家黄宏(化名)签署认购了海珠区东沙街某二线江景楼盘,房价总额约192万元。9月2日,他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1年12月31日交房。

发表于2012-09-07

2011年12月下旬,开发商通知黄宏交楼。黄宏前往收楼发现,楼盘不少证件未齐,部分文件开发商表示在办中。黄宏因而向开发商寄函表示拒绝收楼,但开发商未予回复。

2012年2月中旬,黄宏委托律师对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海珠区人民法院就此分别于今年3月、5月、6月三次开庭。

发表于2012-09-07

据了解,庭上引起争议的是广州市相关部门就亚运会三次发布的文件。2009年9月23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发布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控制建设工地扬尘和噪声措施的通告》,规定亚运会亚残会起止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至2010年12月22日,须停工。2010年1月29日,市政府又发布文件,将规定亚运会亚残会起止时间调整为2010年9月30日至2010年12月22日。但在同年8月30日,广州市建委又再发布通知强调不得施工。

发表于2012-09-07

法院在审理判决后认为,开发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房屋需延迟交付使用应该及时书面告知买家,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而市建委的规定在2010年8月30日发布了,但开发商仍然于9月2日签订合同,并对交楼期限作出约定,可以认定为已预见工程停工情况且接受即使停工也愿履行合同。

在今年8月24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向黄宏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近24万元。

发表于2012-09-07

案例2:延期交楼半年开发商赔5万

据了解,类似因亚运会而产生纠纷在过去两年非常多,仅黄宏小区就有十多宗官司。而买卖双方是否在政府发布文件之前签订合同,也是延迟交楼是否成立的关键。

花都也有一宗业主胜诉的案例。2010年1月30日,买家老李签约购买花都区建设北路西侧某小区一套92平方米的房子,总价约52万元,双方约定在2010年12月30日交楼。不过,开发商未能全部如期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直到2011年7月12日被老李诉讼开庭当日,才取得全部验收合格文件,导致整个收楼延迟。开发商认为,涉案房屋已于2011年3月25日具备交楼条件,但由于2010年9月30日至同年12月22日的停工规定,导致楼盘延迟施工,且当时已经口头通知了老李。

发表于2012-09-07

花都人民法院就此两次开庭审理认为,楼盘2011年3月25日被告尚不具备交楼条件。开发商无证据证明亚运会对其停工的影响程度及由此造成的延迟时间,也未及时书面通知原告,因此以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停工导致迟延交楼要求免责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最后花都区法院判决开发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按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买家老李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的逾期交楼违约金,合计近5万元。

发表于2012-09-07

案例3:签合同前政府同意施工判发展商赢

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美舟介绍,也有个别案例确实是不可抗力,且延迟交楼时间短,法院就判了开发商赢。荔湾区某工地在签订合同前,区建委是同意施工的,但在施工不久又突然下令因亚运会一律停工,事后该楼盘被延迟交楼。由于延期交楼时间不长,法院后来判决开发商免责。

发表于2012-09-07

律师分析

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美舟签约前知道亚运需停工不能免责

近一年的诉讼中,几乎所有的逾期交楼案件都是因开发商提出亚运会导致停工,要求免责的抗辩。上述两个案例的开发商都主张最迟的一份政府文件,即市建委2010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2010年广州亚运会残运会期间严格控制建设工地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而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是在规定发布之后,显然签约前被告已经知道亚运会期间停工的规定,因而可以认为亚运会对于被告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远华若发展商有确切证明则应部分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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