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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州公住房和经适房满5年将可售可换可租

发表于2012-04-18

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合同的产权人要按届时同地段商品房与经适房差价80%缴纳土地收益

广州市经济适用房上市有了更为明确细化的规定。昨日,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发文,发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明确了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规定进行出售、交换、出租等上市行为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的分配管理问题。

《规定》表示,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年后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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