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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关总署:“带200元奶粉入境交10%税”系误读

发表于2012-03-31
针对社会对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的解读,海关总署昨日连夜发表说明称,“进境200元奶粉须交10%税”的说法理解有误。进境旅客仍可免税携价值5000元的自用物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也未作调整。
发表于2012-03-31
“进境200元奶粉须交10%税”,昨天,这一消息在网上风传。海关总署就此做出回应,称网友根据新修订的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得出的结论理解有误,其中奶粉项和此前规定相比没有变化,依然是携带“超过自用合理的部分”才按每公斤200元的价格征税10%。
发表于2012-03-31

昨天,一则这样的消息在网上引发极大关注:“海关总署发出公告,从4月15日开始执行新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入境时携带超过20元的润唇膏、100元的钱包、300元的外衣都需要征税。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携带超过200元的奶粉需征收10%的税。”

发表于2012-03-31

据了解,3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2年第15号公告,即《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相关规定自4月15日起执行。

发表于2012-03-31

记者注意到,从单个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上来看,似乎确实能得出“进口奶粉价值超200元征税10%,香水价值超300元征税50%,触屏式笔记本电脑和触屏式手机完税价格另行确定”的结论。海关总署对此表示,这是网友的“误读”。

发表于2012-03-31

海关总署昨天在说明中表示,出台15号公告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部分物品完税价格,不涉及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免税政策的调整,旅客仍可免税携带进境价值5000元的自用物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度也未作调整。

发表于2012-03-31
海关总署有关人士表示,新的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针对的是旅客携带或邮递时超过自用合理部分物品所需征收的税额,比如奶粉,只有携带或邮递超过自用合理的部分,才按每公斤200元的价格征税10%。
发表于2012-03-31
海关总署同时表示,近期国内个别邮政企业与国外非邮政公司合作,将不符合《万国邮联公约》规则要求的邮递物品通过邮递渠道运进,违反了相关规定。
发表于2012-03-31
最近,海关对个别违反规定的邮政企业采取的措施,不涉及对个人海外网购管理政策的调整。个人海外网购的自用物品,可以通过外国邮政渠道运进,也可以通过商业快件渠道运进。
发表于2012-03-31
对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运进的海外网购个人物品,海关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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