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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西律师:因地震倒塌房子不应再偿还房贷

发表于2013-04-28

法的精神

阮子文专栏

4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发生7.0级地震,这场地震摧毁了不少人的幸福家园。据报道,震中区域大概50%房屋倒塌。不少网友疑惑,如果是正在还月供的按揭贷款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还要继续还月供?如果房子在,人没了,谁来继续月供?

发表于2013-04-28

部分律师认为,根据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房屋是房屋按揭贷款的抵押物

发表于2013-04-28

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可以与借款人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仍未清偿部分的贷款

发表于2013-04-28

借款人仍有义务偿还,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银行人士在同意这类观点的同时进一步解释,没收房产拍卖后仍无法完全偿还银行的贷款,则贷款人还要继续还,并不是收了房剩余的钱就不用还了

发表于2013-04-28

笔者并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

发表于2013-04-28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解除合同。

发表于2013-04-28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表于2013-04-28

地震灾害无论从具体法条规定还是通说理论,均属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此在雅安地震灾害发生后,多数房屋倒塌或成为危房

发表于2013-04-28

均属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此在雅安地震灾害发生后,多数房屋倒塌或成为危房

发表于2013-04-28

表明据以抵押贷款的标的物已灭失或毁损,房屋产权人当初签署抵押贷款合同是以获得房屋的长久居住权或所有权为目的(丧失了这个目的就不会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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