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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缴纳房屋契税期限有新规

发表于2009-05-11
 记者昨日获悉,中山市财政局日前发出通告,凡4月30日之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屋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6月30日前缴纳契税。4月30日之后新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应在财政部门开出契税缴款通知书起20日内缴纳契税。逾期则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照通告要求,4月30日前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或已以各种名义收取纳税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在6月30日前到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逾期不办理的,则从7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月30日之后新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之日起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到市财政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财政部门开出契税缴款通知书起20日内缴纳契税。4月30日之后新发生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
通告还指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受让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同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纳税人。全市范围内(火炬开发区除外)一手房契税、城区二手房契税和全市土地契税及耕地占用税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火炬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各镇区财政所负责本镇区范围内二手房契税的征收。(市财政局税费征收窗口咨询电话:8833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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