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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录汇景台大堂:敦促前期物管撤出汇景台小区的公开信(一)

发表于2009-02-18
 敦促前期物管撤出汇景台小区的公开信(一)

——兼呈报区/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汇景台小区前期物管新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这一规定对于落实和保障业主自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公平、公正、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市场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物权法》即将实施之际,本会协同汇景台小区全体106户业主之89户业主,郑重通知贵公司:请贵公司顺应绝大多数业主之民意,遵从国家政府之法规,于《物权法》实施伊始之200710,依法体面撤出本小区,诚意与本会做好交接工作;如若不然,89户业主将采取进一步的维权行动(包括依法按理拒交物管费),直至达到目的为止!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之“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倡导,在开发商指定的属下贵公司履行“前期服务合约”结束,业委会成立后开启“后期服务合约”这个转接关口,本会依照小区第三次业主大会决议,在辖区居委会领导、常年执业律师顾问的见证下,200769成功召开招投标大会,公选了优秀的物业管理企业。

 《中山日报》翌日头版以《我的“管家”我来选》为题报道“我市将产生首个《物权法》颁布后由业主委员会公选的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党报充分肯定本会这一行动的合法性与先进性;10天后的620,《中山日报》又以《我的地盘我做主》为题,报道了汇景台业委会成立“三年多的漫漫维权路终于竖起里程碑”,“为自己赢得了舆论优势和社会支持”。系列报道见诸党报,推介汇景台业委会公选“好管家”,社会舆论支持,小区广大业主拍手称快!

然而,对于小区公开招标选物管,贵公司曾应邀参加投标,尔后递函以“无暇”为由表示放弃竞标,时新粤总经理袁敏也签章致函广告业主,承诺六月底撤出小区,双方约定630进行物业交接,岂料在双方约定的物业交接最后时刻,贵公司法人代表郑尚容突然变卦,与其开发商同伙六业主联名“投诉”,借口不交物管权,至此一拖三个月,违背广大业主意愿,勉勉强强维持着不受主人欢迎的“赖管家”这种尴尬的“前期服务”现状:小区保安松懈,管理松散,外来人员(包括传销、推销、贴广告等三教九流)及车辆随意进出小区,业主怨声载道……

  200779,本会张贴《关于确立汇景台小区后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公示》,进行又一次的全体业主投票表决;投票结果表明:物业管理区域内106户全体业主之89户业主通过由中山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小区的后期物业服务企业。(另有派票时找不到业主的9户弃权,新粤公司法人代表及开发商同伙8户反对。)

这就是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以及《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具法律效应的广大业主的共同选择!(续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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