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为找零钱打伤公交乘务员 法院判决打人者赔偿2200余元

发表于2013-01-15

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一宗健康权纠纷案,陕西人张某辉在乘公交车时因找零钱问题与乘务员发生争吵,后将乘务员打伤。法院判决张某辉赔偿2200余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发表于2013-01-15

阿珍是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乘务员。2012年9月5日下午,阿珍正在某公共汽车上班,14时19分许,张某辉搭乘该次公共汽车,其在支付车费时因找零问题与阿珍发生争执。张某辉认为,阿珍的服务态度和表情让人难以接受。

发表于2013-01-15

法院查明:张某辉当时用手击打阿珍下巴至颈部位置,并准备从车厢前门离开。阿珍被打后倒地,但用手扯住了张某辉的衣服不让他离开,张某辉随之多次挥手击打,挣脱阿珍。随后,公交车司机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发表于2013-01-15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辉在争执过程中用手击打阿珍属侵犯公民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阿珍休假10天,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张某辉应赔偿阿珍的费用包括医疗费1351.60元、10天误工费873.66元及交通费50元。

发表于2013-01-15

这个人怎么这样子!

发表于2013-01-15
说的好,不顶不行 ...凯迪隔音窗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