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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聚豪园“侵权案”再次出现互不妥协的尴尬局面

发表于2010-12-10

事件缘由

     今年5 月,聚豪园开发商以业主黄先生在住房窗户玻璃上贴出“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标语损其声誉,并致损坏其开发商名义为由,将业主告上法庭索赔900 万元损失。

       一审法院以侵犯名誉权为由, 判决业主赔偿开发商10 万元。经历一审后长达三个多月的等待,本周一,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当日,上诉人业主黄先生以及被上诉方永怡集团主要负责人均未有现身, 而是选择由双方辩护律师代为出席。

     就本次侵权案的进展情况, 记者近日特意再次采访了业主以及开发商的相关出席人。 

   现场出现纷争

 
      根据一审时法院提出的要求, 开发商的代表律师在本次二审中,提交了《2009 年永怡聚豪园销售数据表》、41 份物业权属证明、8 份业主产权证等三大新证据,以证明聚豪园并非业主黄先生所称的“房产无证”。

  对此, 黄先生的法律代表申律师认为, 聚豪园提供的材料虽然部分符合了一审的要求, 但是资料提交存在延期的情况。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三份资料均存在真实性难以把握、与本案关联性不高的明显问题。首先,开发商提供的销售数据表属于内部统计资料, 并没有经过官方的认证, 而且由于房屋销售涉及众多方面的因素, 单凭2009 年的销售数据,也不能说明黄先生张贴大字报的行为,会对其楼盘造成多少实质性的销售影响。

  另外,申律师指出,房屋的部分物业权属证明、业主产权证的出证日期为2010 年6 月,而黄先生张贴“大字报”的时间却是在此之前的数月, 这更加说明了黄先生并非蓄意中伤楼盘声誉, 而是从开发商那里的确迟迟未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才作出这样的言论。 



   不过, 开发商的法律代表张律师却认为, 这样并不妨碍黄先生构成诽谤的客观事实。“产权证的办理时间, 部分是取决于业主当时的配合程度, 只要是在未有超出当时房屋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时间, 业主都不应该轻易在未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草率个人的判断。”张律师庭上指出。

  此外, 对于张贴横幅究竟对开发商造成的负面影响, 双方亦各自重申了此前一审的观点。
发表于2010-12-10

和解方案

   双方暂处于互不妥协的尴尬状态


   在双方陈述完各自观点后, 审判长当庭提出了双方有无最新的调解方案。业主代表律师表示, 由于张贴大字报是基于房屋质量问题的事实, 也是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因此要调解双方的矛盾,必须建立在双方友好地商谈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的基础上。 





   开发商代表律师方面则表示, 基于目前本案的核心争议, 在于业主已构成侵害开发商名誉权的事实, 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因此开发商可以考虑在今后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但这必须建立在业主向开发商赔礼道歉的基础上,否则一切都难以展开。基于双方在庭上未有达成一致, 因此法院方面称将在庭后进一步协商, 并根据调节结果决定最终上诉结果。

   在休庭后, 永怡集团随行的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只要业主愿意先解决这宗名誉权案件, 开发商方面愿意坐下来谈房屋修复的事宜, 但对于业主称要我们承担其受损的装修费用, 我们是不会接受的。”

发表于2010-12-10

在审判结束后, 我台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上诉方业主黄先生的看法。

  记:对于二审的结果有何感想?有没有想过出现维持原判的可能?

  业主黄先生(下称黄):很失望,二审给我的感觉是在走过场, 对事件的解决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帮助。对于审判结果,我从来没有去猜测过,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我希望法院能尽快公开结果,并给予我们这些弱势业主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 因为作为目前国内这么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 无数人正在关注着这件业主维权官司的结果, 甚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并不能调解双方的矛盾,那么我初步打算联合小区内其他遭遇到类似房屋质量问题的业主,就房屋质量问题采取新一轮的法律维权。






    记: 对于开发商代表律师成“先道歉,后修复”的**,你个人接不接受?

  黄: 早前火炬区博凯社区居民居委会曾尝试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但对方的态度基本是不理不睬。加上我个人近年与开发商的接触下来, 我对开发商真正调解的诚意确实不敢恭维,拖、拉、延的现象已实在让人感到失望。不过,如果开发商愿意先撤销诉讼的话, 我觉得这就是他们诚意的体现。

   另外,作为一个纳税人,我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督促开发商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以对社会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改变购房者在维权路上的弱势地位。

发表于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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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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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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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小樱的铁杆F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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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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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10

一个业主能斗得过开发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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