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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山业主败诉后渴望与开发商面对面

发表于2010-07-06

业主希望开发商充分考虑业主维权诉求

前段时间,各大媒体曾争相报道过有关火炬区永怡聚豪园业主黄先生,在自家窗口悬挂“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的横幅事件。事情发生后,聚豪园的开发商永怡公司随即将黄先生夫妇告上法院,称他们损害了公司名誉并索赔900万元。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业主需赔偿开发商10万元的事件,业主当场表示不服并坚决上诉。事件一经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事件后续情况的广泛关注。
    近日,业主当事人黄先生再次联系上记者,并就近日各大媒体就其败诉一事的连番报道进行必要澄清,并再次表达出个人对于事件解决的立场。
    事态进展
    质量问题仍未获回复
    据黄先生介绍,为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他曾向消委会投诉,消委会以“双方各执一词,分歧太大”为由终止调解;向信访局反映,信访局转交建设局处理,建设局虽然要求建设单位安排施工队处理,但开发商并未有从到根本上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房子漏水的问题依然存在。
    此外,黄先生还向记者透露:在张贴标语之后,其家大门门锁被人为灌注胶水堵塞,有两个多月一直未能入内。“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我不能凭空一口咬定这件事就是那些人的报复行为,但至少这是发生在小区内部的事,物管在某程度上应该负上一定的责任。”黄先生说道。
    虽然当前法律诉讼已经结束,但黄先生表示,多年来业主们自始自终未能见到楼盘的主要负责人,他们也未出面向其解释过任何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事宜。在横挂大字报之前,每次业主要求公司主要负责人出面给大家一个说法,最后大多都是不了了之,这在某程度上,让彼此间的矛盾在日积月累中进一步加深。
    业主澄清
    望与开发商面对面协商
    对于近日部分媒体的有关报道,黄先生指出:“有部分媒体不顾客观事实真相,只是对开发商一方的片面意见及上一次我被告的事情,进行过度的歪曲炒作,为的只是起到激起舆论,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不负社会责任的行为,没有起到媒体应有的舆论监督作用。这也是为何我选择中山日报这样的权威媒体进行澄清,为的就是避免事件的局部再次被放大与扭曲。”
    面对法院的一审判决赔偿10万元的决定,黄先生坦言:“虽然法院的判决书内容看似合理,但我认为其一直只是从开发商的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到消费者为何会做出这种行为,更没有考虑这只是一个弱者的逼于无奈的维权行动,没有从人文关怀与深度了解事件背后的真相。”
    “虽然目前我决定上诉,但我还是希望开发商能充分考虑业主们维权诉求,并在二审的过程中达到和解,让案件早日结束,与开发商和平共处。毕竟打官司不是我的初衷,我希望以和为贵,大家能够和睦相处。买房和装修房子都花了我大量的心血,我更希望小区越来越和睦,因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从来都不应是冷战的关系。”
    开发商回应
    业主维权方式不合乎法理
    此前,永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监罗力挺就曾指出,由于业主的窗户正对小区大门,标语贴出后,当时正值小区第二期开盘,这对楼盘销售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尤其在开发商投入大量广告的前提下。
    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强作为永怡公司的代理人,曾出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他认为,被告黄先生作为一个广告业从业人员,对他的行为给企业带来的伤害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其行为的故意性质很明显。本次判决结果虽然离给永怡公司造成的损失差距很大,但诉讼的目的并非赔偿,而在于制止类似的行为再次发生。
    此外,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有关方面也初步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业主贴大字报是维权过度,已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业主对“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等三个横幅标语均未能给出确切的证据,因此一审判决其败诉。
    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的二期诉讼仍未展开,有鉴于此事颇受同期业主,以及众多读者的关注,记者仍将就事态发展进行跟踪报道。
   

 维权支招

   “踩过界”式维权不可取
    在本次案件中,首先需要肯定是业主的维权意识很强。但根据目前法律条文来看,在超出法律要求下的维权属于俗语所说的 “踩过界”,这不单对事情的解决没有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而且还有可能让自己成为了被告,让维权之路陷入了僵局。
    因此,对待目前的房地产投诉,一般业主应该首先走一系列的非诉讼途径,即通过消委会、信访等有关途径按部就班地进行维权,一旦出现像上述业主黄先生一样无法调停的情况,这时就可以考虑通过法律上所称的最后救济措施,即法律诉讼来处理这类争端。
    对于目前不少业主在胜诉后,出现开发商不执行判决内容的情况,郑律师认为,根据最新修订的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方(一般指胜诉方)可在最终判决结果宣判后的两年期内,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借助国家执法机关的执行力来实现维权的最终成功

发表于2010-07-06
支持黄先生 真的不容易啊!
发表于2010-07-07
即使开发商赢了,市民谁敢去买如此开发商的房。?
发表于2010-07-07

支持黄先生,维权是应当的。

发表于2010-07-07
支持黄先生维权
发表于20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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