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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中介须立法规范

发表于2007-11-01
来源于:中山商报
【新闻回放】辛辛苦苦工作了六七年,好不容易攒了几万元钱,正满心欢喜准备买套二手房,落户美丽的中山,不料交付的4万元首期房款却被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卷跑了。一想起这事情,邓先生就恨得咬牙切齿。同样被卷走购房款的还有郝先生,其被卷走的金额多达6万元。(6月15日本报“关注”版报道)
我国房屋中介业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出现问题是难以避免的。但到目前为止,仅有建设部的《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加以调节,大多数地方也没有配套法规加以补充,可见,立法规范明显落后。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完善法规,对房产中介进行规范。
从目前情况来看,至少有3个方面需要完善:一是需要明确中介服务的性质,究竟是一种单纯的房产经纪,还是具有《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行为?二是需要制定中介格式合同,现在市场上运行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大部分为居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或者是买卖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制订出相关的房地产中介标准合同文本,强制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使用。三是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房屋的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社区犯罪、漏水、墙体爆裂、环境噪音、邻里干扰等问题,并明确规定卖方、买方和中介的权利和责任。
完善的法律规范,严格的执法,既是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房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因此我们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和规范房屋租售中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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