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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调整

发表于2009-10-09
长假结束后办理房地产、土地转让手续的市民要注意,我市从今年10月1日起,取消二手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预征率,改为按规定即时清算。据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式分为纳税人能提供房地产原值合法有效凭证和不能提供两种情况,相应税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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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新政策实施后,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如商铺、写字楼、厂房等)、单位转让二手房产、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即时清算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的,仍按原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原对单位或个人转让二手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采取分0.7% 、1% 两档税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据了解,在纳税人能提供房地产原值的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采用据实清算的征收方式,适用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地产原值的合法有效凭证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清算的征收方式。其中,房地产转让的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核定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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