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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房签合同要小心 揭露房地产交易“十宗罪”

发表于2013-06-21

昨天,苏州工商局、苏州市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工商局正式启动“房地产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针对去年工商部门梳理出来的房地产行业十大侵权合同条款进行整治,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发生。整个行动将从6月持续到年底。

老百姓买房,有的要举全家老小之力,有的多年积蓄为之一空,有的更是还有很多的还贷重压,实属不易。但如果说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一些霸王格式条款的存在,而令买房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实在令人发指。我市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初衷,就是要运用政府的推动力,加大对房地产行业合同的监管和整治,确保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据悉,去年工商部门就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多个地方对房地产行业开展了整治,梳理出了房地产行业中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十大问题,真可谓房产交易中的“十宗罪”:

 

发表于2013-06-21

一是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对等,加重消费者责任。

这种情况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当普遍,包括了违约责任的起始期限不对等、在合同中约定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对定金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都是违约责任不对等的表现。

二是出卖方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解释。

要知道《合同法》第117条有着明确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一些开发商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会利用合同主导地位,扩大对不可抗力的解释。

 

发表于2013-06-21

三是共有权益的约定违反《物权法》规定。

像是一些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商业用房的外墙面外立面、屋顶(含买受人所购商业用房的外墙面外立面、屋顶)使用权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授权的单位统一管理,出卖人有权自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所产生的受益归出卖人……”这种条款就是明显不合理的。

四是通过对售楼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内容的完全排除来免除自己保证广告内容真实有效的责任。

要知道,《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五是扩大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些房产商最常用的条款就是“如买受方未能付清物业管理规定预缴物业管理费用及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物业管理文件的,出卖方和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推迟向买受方交付该商品房,在此情况下,出卖方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这种格式条款明显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发表于2013-06-21

六是对买受人采用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指定贷款银行,这就涉嫌排除消费者的选择权。

七是扩大补充协议的范围和效力。

要知道,一旦补充协议约定存在和合同正文内容相冲突的内容,就属于扩大补充协议的范围和效力,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补充条款的方式来加重买受方的违约责任。此外,应在合同正文中明确的内容放入补充协议;合同正文和补充协议同时签订的,约定补充协议效力高于合同正文,均属此类。

八是约定产证代办费远高于物价等相关部门规定。

九是出卖方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因为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出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是一些房产商会通过合同格式条款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责任。

十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约定违反法规规定。

有些《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期限约定大大超过了法定期限。《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所以本次专项整治,相关部门将以上述十大问题为重点,通过提醒告诫与行政指导,责令整改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来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发生。

 

发表于2013-06-21

六是对买受人采用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指定贷款银行,这就涉嫌排除消费者的选择权。

七是扩大补充协议的范围和效力。

要知道,一旦补充协议约定存在和合同正文内容相冲突的内容,就属于扩大补充协议的范围和效力,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补充条款的方式来加重买受方的违约责任。此外,应在合同正文中明确的内容放入补充协议;合同正文和补充协议同时签订的,约定补充协议效力高于合同正文,均属此类。

八是约定产证代办费远高于物价等相关部门规定。

九是出卖方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因为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出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是一些房产商会通过合同格式条款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责任。

十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约定违反法规规定。

有些《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期限约定大大超过了法定期限。《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所以本次专项整治,相关部门将以上述十大问题为重点,通过提醒告诫与行政指导,责令整改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来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发生。

 

发表于2013-06-21

十宗罪……

发表于2013-06-21

买房要小心啊

发表于2013-06-21

处处得小心

发表于2013-06-21

不止十宗罪吧……房地产陷阱多得是

发表于2013-06-21

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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