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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服务业需与地产开发业分离

发表于2009-05-06
 

住宅小区是城市的最重要的“细胞”之一。近年来,我市在住宅小区管理问题上出现不少问题,在部分小区,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矛盾还比较尖锐,不仅直接影响到广大市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也直接影响到城市文明、和谐程度。要建设“三个适宜”新型城市,有关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都必须高度重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促进小区住宅物业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

■ 物业服务业存在四大问题,“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过度依附于开发商”首当其冲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相当一部分地产开发商同时涉足物业服务行业,所开发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全部交由本公司旗下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这部分物业服务企业高度依附于开发商,通过与开发商的天然联系取得垄断地位,在经营过程中自觉配合地产商的经营活动,缺乏应有的参与市场竞争意识和服务业主的理念。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不到位,甚至将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筹备、备案工作委托给某些行业协会负责实施,进一步加剧了业主地位的弱势和力量对比的失衡。三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相当一部分市民权利意识尤其是公共意识不足,难于有效组织起来,难于“用一个声音说话”,在与物业公司的博弈中极其被动。四是我市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率偏低,仅有三成左右,而且即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由于法律地位不够明确,有责无权,甚至连办公用房、活动经费都缺乏保障,难于有效开展工作。

■ 从四方面入手解决问题,首先要实现“地产开发与物业服务分业经营”

针对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一、实行地产开发与物业服务分业经营,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的市场化水平,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促进优胜劣汰。我市相当一部分住宅小区是开发商自行建设、自行提供物业服务。这种集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为一体的运作模式造成了物业服务行业各自为政、局部垄断与整体上过度分散(据行内人士介绍,我市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多达400家左右)并存的格局,不利于物业服务行业走向市场化、规范化和规模化。今年3月1日开始生效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考虑到当前物业服务行业现状、执法水平以及开发商的“能力”和“智慧”,上述规定能否真正发挥实效大可怀疑。笔者认为,只有实行地产开发与物业服务分业经营,才能有效割断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血缘关系”,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其转变经营理念,提高专业化水平,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完成从“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蜕变,扶植一批服务理念强、专业化程度高、口碑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带动整个物业服务行业的根本好转。

二、政府部门应该提高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重视程度,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改进和小区公共事务的处理根本方向应该是业主自治、社区自治。然而,无论是基于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社会格局,还是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以管理公共事务为核心职能的政府都有义务、有责任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加大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引导和监管工作力度,对物业服务行业“潜规则”要及时纠正,对某些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切实维护好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

三、小区业主必须提高维权意识和公共意识,主动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和公共活动,加强团结,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作为业主,必须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搭便车”、“随大流”等狭隘观念,树立主人翁意识,面对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的无理要求和违规、违约行为,必须高度团结、坚决抵制。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广大业主要自发组织或者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协助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理解、支持和配合业委会的各项工作。同时,业主还必须增强协作精神和礼让精神,树立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在表达、维护个人正当诉求的同时,对于依照法定程序、遵照小区多数业主意见形成的决议应当服从,共同维护小区议事机制,共同维护小区秩序。

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要认真学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加强与小区居民的沟通联系,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合法合理地维护好广大业主的正当权益。业委会委员要进一步提高公益心、责任心以及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业主委员会运作的规范化水平和透明程度,为广大业主办实事,自觉接受业主监督,不断增强公信力、号召力和凝聚力,推动业主委员会尽快成长为小区居民维护合法权益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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