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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莫忽视购房合同里的小条款

发表于2009-09-28

事由:2年后发现房子属他人

王先生于2005年9月1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住宅认购协议书》并支付20000元定金,预订了某花园5栋402住房一套。后于2005年10月25日另又支付首付款34500元,并将支付的定金转化为部分首付款,共付54500元,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按揭贷款支付购房款(但未约定办理按揭付款期限)。

因王先生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无法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与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去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此事就耽搁下来了。2008年1月,王先生找到房地产公司,却得知房子已被卖给第三人,于是要求退还首付购房款,但被拒绝。

房地产公司方面表示,签订完合同之后,房地产公司多次无法电话联系上王先生,于是在2006年5月10日以邮政快递方式向王先生在协议书及合同上留下的地址发出一个 《通知》,内容为:限王先生在收到通知后两周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公司将有权自行处理房子。但经邮政局查证,并不存在王先生留下的地址。该快递又退回至房地产公司。公司无法,遂于两个月后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另行出售。

王先生看中了一套房子,付了5万多元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又将定金转为首付款,但由于无法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签约当天无法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这件事情就耽搁了下来。等到两年多后,王先生找到开发商,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卖给了第三人。王先生就此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结果:只退定金了事

王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涉嫌“一房多卖”,在未告知他的基础上,擅自将自己的住房卖给第三方,因此需退还自己的购房款,并进行相应赔偿;另外,由于事情已过2 年多,房价涨幅惊人,地产公司需对自己重新购房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因此,王先生据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其购房款本金54500元及利息、赔偿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买房差价款30000元给先生,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仲裁费用。

房地产公司未请求驳回王先生的仲裁请求,而是接受返还王先生购房款本金的调解。双方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房地产公司退还申请人先后已付购房款本金54500元。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原因:通知条款约定不明确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表示,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认购协议书》中既没有约定通讯方式及送达方式,也没有约定在通过对方留下的联系地址和电话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时,公司可以采取何种通知方式来认定视为送达。既然没有约定,则一般采取交易习惯或法定,即"送达主义"(对方接收之日生效)。

这一问题带来的不利后果在于:《通知》以邮政快递方式不能到达对方时,即对方并未签收这一份 《通知》,该《通知》存在是否能生效的问题。如果对方以未收到《通知》为由,主张公司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那么公司在举证方面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另一方面,《通知》内容不明确,导致其法律性质不明。其《通知》内容为“您于X市X花园购买的5栋402,由于逾期办理相关手续,已经违反了合同条约,请于收到此通知后一星期内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本公司将有权自行处理。”

林叔权律师表示,如果《通知》是催告通知,那么公司其实并未以正式书面形式向对方表示解除合同,其后公司将房屋卖与他人的行为就很可能涉嫌“一屋二卖”;如果是解除合同的通知,那为什么通知中又有一个要求对方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给予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似乎又符合催告合同的性质。

到底是属于催告通知还是解除合同的通知,将会影响这份通知作为房地产公司证据的证明力。

忠告:注意购房合同全面性

“买房签合同时不要拘泥于政府提供参考的示范文本,尽管这种示范文本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规范和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现实情况具体多变,特别对于较大交易额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确保交易安全,应当根据现实状况未雨绸缪,考虑到当中可能存在负面的因素或合同如何善后等问题而相应地将合同条文全面化 。”林律师说,对于金额较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应当慎重考虑,除了准确填写政府提供的标准合同版本中所列条款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增加不可抗力、保密、未尽事宜、通知等条款。别小看这些“小条款”,因为往往在关键时刻这些“小条款”就发挥了大作用。

另外,在王先生的案例中,双方的纠纷实际上是由未约定办理贷款按揭付款期限而引起的。“所谓贷款按揭付款,是购房者在申请贷款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了需由购房合同之第三方批准的商业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付款方式。”林律师说。对房地产公司来说,现实中很可能会碰到因购房人的原因、国家货币政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而导致购房人向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按揭未获批准或者全额批准。为避免贷款申请未获得批准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购售双方最好应在合同中约定无法办理贷款按揭时的处理办法,以利于地产公司掌握主动,也避免“扯皮”。

发表于20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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