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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雷人的楼盘名称是丑女的艺术照

发表于2009-02-25
网友问题:
中山三乡“XX别墅”售楼时使用的是“XX别墅”的名称。我与开发商签订了“订购合同”并缴纳了拾万元的定金。但是,我上网查询时发现该楼盘预售证上写的名称是“X园商住小区X期”的名称。我怕日后会有什么麻烦,想退房,但售楼部拒不退还定金。我怎样才能令售楼部退款?
 
林叔权律师回复:
雷人的楼盘名称是丑女的艺术照!
这位网友虽未成为房奴,可是他的定金怕是要打水漂了!
在住房商品化之前,房子不是商品,楼盘基本上没有名称,有的只是单位、厂家属区;住房商品化后,楼盘逐渐有了自己的名称,但初期基本上是以街道、区位、建筑标志来命名。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楼盘名称越来越“雷人”,日益被开发商重视,在鱼龙混珠的各路策划精英的策划下,楼盘名称或夸大其词或不着边际或故弄玄虚,但无论多么“雷人”,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丑女的艺术照——让你看一眼就爱上!
其实,楼盘如何命名,政府有专门规定。从国务院的《地名管理条例》到《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再到各市的地名管理办法,如《中山市地名管理办法》、《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这些条例与规定均对楼盘如何取名作出了规定,而且也都规定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只是由于这几年房地产是大佬,这些规定在开发商眼里“算个球”,不起个雷人的名字,如何能使老百姓一个个地自动掏钱变成房奴!
在中山、珠海、仍至全广东、全中国,“XX别墅”本为“X园商住小区X期”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位网友碰到的还算是实在的了,没有碰上个“嫦娥”、“西施”、“神八”、“黄袍”之类的!
回到这位网友关心的定金能否要回的问题。
要我用专业的语言说,“依法”而言,应是能要回的。可是,大家都知道,在当今的中国,法是什么东东?!尤其是在房地产领域,法根本就是什么东东都不是!“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是法吗?当然是。但是,开发商用了又怎么样?!就象深圳市那位海事局干部说得那样,“我就是干了又怎样!”。
《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压根儿就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而《中山市地名管理办法》虽规定“擅自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对开发商来说,区区的1000元的、1万元的,那能算是钱吗?!在前几年,单凭起个“雷人”的名称,开发商恐怕就已经可以从准房奴身上掏走多少万所谓的“认购金”、“诚意金”了。这位网友算是幸运的了,开发商能写个“定金”的收据给你,已经是祖上积德了。
最后,我说些正经话,看能不能帮到这位网友。
购房人在购置商品房时,尤其是其购置期房的时候,往往是看了开发商印制的《售楼书》,才决定是否购买。售楼书中往往除了“雷人”的名称(且这“雷人”的名称通常与批准的或者预售证上的名称不一致,因为“雷人”的名称往往不符合规定),还会列明楼盘的特点、交通、规划设计、房型、配套、装饰、设备等情况。购房人往往认为《售楼书》是开发商的承诺,因此,一旦交付的房屋与《售楼书》不一致,大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实践中,这类争议不在少数。
但是,从法律意义来讲,《售楼书》是一种要约邀请,是开发商向购房人发出的,请其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真正的意识表示,是双方的承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依法”,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证前,是不能开始卖房的;不能卖房,则所签订的“订购合同”、《认购书》、《临时买卖合同》之类的,就是无效的(除非买房人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证之后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先前签订的“订购合同”、《认购书》、《临时买卖合同》之类因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而被函盖或者成为附件);因为无效,开发商所收取的“认购金”、“诚意金”、“订金”、“定金”,就必须原银奉还。如果“售楼部拒不退还”,那我只能说“你很不幸,你碰到强盗了!”,我还可以说“打官司是你的法律权利,可是,最终能不能拿回定金,那只有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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