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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发表于2009-06-04
房屋朝向纠纷提醒购房者
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广告和预售合同都说房屋是西南朝向,但购房者认为实际交付的房屋是正西朝向而拒付尾款,并因此被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的最终判决给购房者提了个醒: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8 年,王先生买了套期房,与房产商签订了预售合同。次年5月,开发商如期交房,王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回沪,于是委托姐姐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两个月后,当王先生高高兴兴地去看自己的新房时,却发现房屋的朝向从原来广告以及合同中所说的西南向变成了正西向。这下,王先生气愤不已。他认为开发商违反了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并以此拒付最后一笔尾款。三个月后,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开发商以其拒付房款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庭审中,王先生辩称,在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中以附件的形式对房屋的西南朝向作出了约定,而且开发商的广告中也说房屋是西南朝向,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却变成了正西朝向,房屋的采光条件恶劣。同时,他提出了反诉,要求解除预售合同,返还房款。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房屋朝向并没有明确,附件平面上的坐标只是表明房屋的基本朝向,不能直接证明房屋的朝向为正西南,同时指出广告并不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故认为开发商未违反合同约定,判决王先生败诉。
本案中王先生的遭遇十分典型。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房产市场,开发商为吸引购房者,往往在售楼广告中采用精美图片及诱人的文字,对购房者作出种种承诺。然而,等到实际交房之后,购房者却发现所谓的美景花园变成了小花坛,替代网球场、高尔夫球场的是地面停车库,要向开发商讨公道,却发现合同中对这些根本没有涉及或约定不清,拿出当初的售楼广告却发现了一行小字:“本广告仅供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合同的附件。”恰恰就是这行小字,使得王先生这样的购房者输了官司。购房者应当注意,售楼广告不是合同条款,订立购房合同时要看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广告内容一致,如果不一致或者合同中没有涉及,则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将广告内容作为合同的附件。否则一旦交房后发现与广告内容不一致时,购房者将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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