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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用中介作废合同做道具 业务员蒙房东再骗租客

发表于2009-09-22

使用作废合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原员工徐某、刘某骗了房东再骗租客,先后从两者手中骗走租金及违约金共计2万余元。近日,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宣武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徐某、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5岁的徐某和20岁的刘某均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高中文化。去年1月,他们一起从老家来到该经纪公司马连道店担任业务员。同年2月14日,预谋后,他们使用伪造的合同,与丰台区太平桥中里小区一房主窦某签订了租赁委托合同。双方约定,窦某委托他们将房屋出租,租金商定为每月2300元。

去年2月26日,徐某与刘某在马连道店内,使用公司作废的合同,与租房者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窦某原定租金为2300元的房屋以每月153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王某。同时,徐某等人向王某收取了共计18360元的1年租金。

此后不久,徐某等人既未将这笔钱交给公司,也未交给房东窦某,而是据为己有并挥霍。同年3月20日,因未收到租金,房主窦某提出要解除租赁委托合同。其间,徐某等人以“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为由,强迫房主窦某给其汇了2000元违约金。此事很快败露,今年1月,徐某等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警方抓获。

受审时,徐某、刘某均承认指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认定徐某和刘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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