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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公司对车辆要承担保管责任

发表于2009-09-01

■ 案情回放

某小区业主陈某发现自己停在自己车位上的小车挡风玻璃被砸碎,经派出所调查是被楼上住户扔下的玻璃瓶砸碎。陈某之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管理委托协议,于是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赔偿4500元的要求,却遭到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拒绝。事后,陈某起诉至法院,物业公司认为,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所收取的费用只是“占地费”,对车辆所受损害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占地费”于法无据,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管理不周的责任。

■ 法律评析

物业管理公司与陈某的此类争议近几年并不鲜见,主要是物业管理立法的滞后和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内涵不太明确,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围绕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依靠双方约定的条件来处理,如果约定条件考虑不周全或者约定含糊,出现纠纷时,往往各执一词,很难找出一个共同的法规去解决,由于小区管理关系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在处理上,司法机关往往适用普通法(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处理。

此案中陈某既可以要求扔瓶子者 (找不到扔瓶子者则整幢楼的业主以共同危险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管理不周的责任,如业主选择后一种方式处理,则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理争议中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没有物业管理特别法的情况下,法院多是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去裁决,小区管理关系虽然也属于民事关系,但跟普通民法关系有些区别,如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放弃管理(即使有人欠缴费用)。另外,物业管理公司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严格责任。

■ 法律连接

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辩称其收取的是“占地费”,于法无据,实际上应是保管费,因此按保管合同一般原理,物业公司(相当于保管人)要承担保管责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也就于法有据。对照《条例》,本案应属业主财产受到损害,具有管理义务的物业公司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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