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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交楼条件“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含义

发表于2010-09-15
附件3 延迟交楼三月余,赔偿损失4万多
2003年10月10日,张先生与广州景盛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位于东山区的波尔多庄园的房产出售给张先生,交楼时间是2004年3月31日,交楼条件是按照合同第八条第1项(即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延迟交楼按照已付房款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签约后,张先生交付了房款近38.6万元。2004年2月,开发商通知张先生收楼,由于开发商仅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法律文件,同时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所以张先生拒绝收楼。期间,张先生曾经向质检站投诉,与开发商多次交涉,要求修理和赔偿,均无果。2004年7月24日,张先生由于急需入住,所以收楼了。同月30日,开发商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楼法律文件。
2004年7月20日,张先生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向东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庭审期间,律师提供大量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广州市房管局和广东省建设厅的文件),就交楼条件“验收合格”的含义和违约金的高低反复辩论。庭审调解期间,开发商曾经同意支付张先生以2万元,张先生同意。庭后开发商要求后来降至1.8万元,考虑到种种情况,张先生也同意了。可是,想不到开发商一再出尔反尔,又要求仅支付1-1.5万元,遭张先生和律师拒绝。
2004年10月29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商向张先生支付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十从2004年4月1日到2004年7月24日止计算的违约金(大约4.6万元,王律师注),诉讼费1785元全部由开发商承担。不久,开发商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1日,该院判决维持原判。
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王律师评析:开发商不具备交楼文件却交楼,在广州很普遍,业主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收楼,并且要求开发商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审、二审法院能支持弱势群体的利益,并没有削减违约金,以致本案全面胜诉,律师十分敬佩法官。开发商的合同一字不改,自己确定的延迟交楼违约金比例,延迟交楼时又称比例过高,庭审时答应的和解金额又反悔,确实言而无信,自食其果。业主毅然坚持到底,取得全面胜诉。
发表于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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