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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楼盘质量问题引争议 岁末年初频现业主维权

发表于2016-01-08


  在刚过去的 12 月底,市内多个新建楼盘都进入了交付期。对于广大业主来说,在新一年到来之际收楼本来是件愉快的事,但当大家发现楼盘质量问题频发时,估计谁也开心不起来。记者了解到,在上月底与今年元旦小长假期间, 部分东升镇、西区的新建楼盘均出现了业主集体维权的情况,而质量问题成为了业主发起维权的重点。

  业主维权 质量问题成主因

  每年的岁末年初都是新建楼盘交付业主的高峰期,而这阶段往往也是楼盘曝出质量问题的高峰期,有关业主因楼盘质量问题维权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

  譬如,日前西区彩虹片新中医院附近的某商住项目就出现了业主维权的情况。据记者了解,根据部分业主出示的购房合同规定,项目一期2015年12月30日接受业主验收收楼,但早在去年11月时,不少业主在上门看房时已经发现了楼盘存在多种质量问题。据部分业主介绍,他们所购买的单位均不同程度存在大门门框过大、卫生间无二次排水,同楼层的两个单位阳台互通等质量问题。业主认为,如果以这样的标准收楼的话,日后将会给他们的居住带来隐患,因此一众业主决定拒绝收楼,并在刚过去的元旦假期间以到楼盘销售中心拉横幅的形式表达不满。


发表于2016-01-08

  此外,前段时间东升镇有楼盘也发生了业主集体维权的情况。据悉,去年12月底,东升镇丽景万城商住项目近日出现了业主维权,业主们称他们所买的楼盘出现了各种问题,因此拒绝收楼。其中,关于墙体质量、物业收费方面的问题成为了业主投诉的焦点。业主代表在维权时被派出所警察带走。

  而对于业主的诉求,早前丽景万城方面的负责人对媒体回应,称由于整个小区有1000多套房子,当中难免会有一些单位由于施工瑕疵而出现墙身质量问题。对于这些质量问题,业主可以在收楼验收时合理地提出整改诉求,物业方面会统一进行整改。至于不同组团间物业收费相差近0.5元/平方米的问题,开发商表示,由于开发时间和建筑设计方面均有不同,物业费的上调是顺应物业服务发展的客观需求。如果今后业主们成立了业委会后,前者可对物业管理费具有议价权。


发表于2016-01-08

 面对质量问题,业主可合理拒收

  对于上述楼盘出现的质量问题,记者在过去几年的采访中遇见过不少。如墙体水泥砂脱落、墙体开裂、漏水、设计不合理等情况在近年中山住宅市场中并不鲜见。按理来说,作为建筑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房屋交付之前相关部门进行的验收环节,应是工程质量的有力保障。“然而在现实当中,部分监理单位和质监部门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走形式、走过场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即便是现行的综合验收制度,也很难从根本上完全杜绝楼盘质量瑕疵问题的发生。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业主在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和承重结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有权拒绝接房,并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赔偿或提出诉讼,这是业主的合法权利。此外,如房屋有水、电、燃气不通等会影响房屋使用的问题,也可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赔偿损失。其他的质量问题比如地面空鼓,或者墙皮脱落,装修不符合先前承诺等,这些属于相对较小的质量问题,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修复。


发表于2016-01-08

  有律师建议,广大业主,在进行维权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证明。对于一些业主担心的“交钱后才看到房,是否会对维权造成困难”的问题,律师表示不管是否交了钱,只要房子真的存在质量有问题,业主都是可以维权的。

  而对于楼盘大面积出现建筑通病的情况,资深业内人士建议,业主在集体维权的情况下,可要求房屋由开发商统一进行自检、自修,把发现的问题一一整改妥当,由第三方机构向业主方出具检验报告,然后由所有的业主们统一验房,满意后,再由业主收房。这样的检修效果会较业主个人验收或采取过激行为更为有效解决问题。

  针对房地产质量问题频出的现象,早前有行业人士建议,各地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各自区域内的房地产项目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对受理后的质量投诉,应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建议并指导投诉人员进行相应民事索赔,并对受理后的信息及相关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完整的信息备案制度。


发表于2016-01-08

  购买一手房:

  警惕开发商无预售证卖楼

  除了楼盘质量问题备受业主关注外,市民在岁末年初购买一手房时,也应注意开发商是否存在无证卖楼的情况。一般来说,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五证"、"二书"。"五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按照法律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导致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发表于2016-01-08
咩咩卡卡,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楼盘质量问题引争议 岁末年初频现业主维权”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6-01-08

楼主说的是御水湾吧

发表于2016-01-11

前几天看奥园因为孩子的在维权呢,买房维权心累

发表于2016-01-11
引用:维维维权在2016-01-08 15:39:04写道:
7楼

楼主说的是御水湾吧   

 御水湾的这件事情我也听说了,那房子质量真是太夸张了。

发表于2016-01-11
引用:甜甜的如若在2016-01-11 10:37:25写道:
8楼

前几天看奥园因为孩子的在维权呢,买房维权心累   

 是呀,现在为了卖出房子,很多都会打着孩子的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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