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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未买先损失20万元

发表于2014-08-08
标签:居间 意向金 房屋买卖合同 房地产买卖 中介公司 

陶女士(想置换房屋,在现有住房尚未卖掉的情况下,匆忙签了买房居间合同并付20万元意向金,结果因为不符合本市购房条件而未能完成交易。陶女士想要讨回20万元,却在一、二审诉讼中接连败诉。与此同时,中介公司又追着陶女士讨要佣金,还将她告到了法院。

陶女士想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考虑到自己不是本地户籍,想要置换房屋只能先卖掉现有住房才可以买新房。陶女士找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中介希望陶女士“独家委托”他们售房,并当场付给陶女士2000元服务费,表示卖房不成功,这2000元就作为对陶女士的赔偿。

之后,中介公司带人到陶女士家看房,同时也推荐一些房源让陶女士去看。去年9月,陶女士看中一套房子,但此时自己的房子还没有下家看中。据陶女士向法庭陈述,中介公司表示说陶可以先支付20万元意向金并且保留两个月暂不付给房东,以此表明购买这套房屋的诚意。于是,陶女士与房东、中介公司签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将20万元意向金打入中介账户。

居间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却很少再带人到陶女士家看房。由于房屋未出售,陶女士最后没有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陶女士想把买卖房子的事搁一搁,先把20万元讨回来。但中介公司回绝了陶女士的要求,理由是20万元意向金早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当天,就已经当作定金转给了房东。

于是,陶女士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收取的20万元。法庭上,中介公司不仅否认答应过陶女士保留意向金两个月,更拿出《居间协议》文本,强调协议明确记载“如卖方签署本协议,则买方同意交付的意向金转为定金”。中介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房东签收定金的收据。

法庭认为,《居间协议》并未对20万元有特殊约定,陶女士主张的中介公司承诺为她保留20万元意向金两个月暂不付给房东的说法,也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法庭认为,陶女士明知自己是限购对象,仍然在自己名下房产出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仓促签订购买其他房屋的居间协议,理应对相关风险及后果承担责任。遂判决驳回陶女士的诉讼请求。


陶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涉案房屋的房东出庭作证,表示在陶女士签署协议后,他收到了20万元定金。之后陶女士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定金理当不予返还。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这时,中介公司也将陶女士推上了被告席,称自己向陶女士推荐了房源,各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表明其居间成功,因此,陶女士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佣金3.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房产中介,对限购政策应十分清楚。原告在陶女士尚没有出售现有住房,已为被告就涉讼房屋签订居间协议,最终导致因出售房屋未成,购买涉讼房屋也无法完成。原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劳务报酬,法院亦不予采纳。


发表于2014-08-08

双方都有问题的说。

发表于2014-08-08

我能说这是在自作自受么。

发表于2014-08-08

想占结果被人家占了。

发表于2014-08-08

啧啧~~~

发表于2014-08-08

个人怎么可能比人家整个公司聪明呢。

发表于2014-08-08

这个明显就是骗局嘛。

发表于2014-08-08

我是觉得,人与人的信任在哪里!!!哈哈~~

发表于2014-08-08

怎么都这么幸灾乐祸的赶脚。

发表于2014-08-08

法院干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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