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房屋赠与不能仅凭口头承诺 需办理过户

发表于2016-01-12
标签:母亲 过户 办理 自建房 房屋赠与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亲属之间房屋无偿转让、赠与只是口头承诺,并不去办理房产过户。因为这样而产生纠纷的例子不胜枚举。小编在此提醒,房屋赠与不管是不是亲属,为避免以后的麻烦都需要去办理过户。

先来看看一个案例。

吴先生有一个大哥与一个妹妹,其父母在火炬区拥有一套三层半高的自建房。早在三兄妹都未成家立业时,一家五口一直居住在该自建房。随着父亲去世,哥哥在外成家以及妹妹出嫁, 吴先生夫妇和子女近年来一直与母亲同住在自建房。由于 吴先生多年来一直未有在外购房,母亲曾口头明确表示将把房屋赠与给吴先生。不过在去年中 吴先生母亲去世后, 吴先生哥哥因离婚被迫搬回到自建房。此时,哥哥认为由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三兄妹都应享有房屋共同所有权。而 吴先生则认为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兄弟间也就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产生了矛盾。面对这种情况,究竟谁对谁错?

发表于2016-01-12

为此,有律师指出, 吴先生夫妇虽然一直在使用和居住,但由于自建房业权一直在父母名下,而且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虽然母亲的口头赠与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但随着母亲的去世, 吴先生无法出示口头赠与相关凭证,这也造成了后续兄弟争产闹剧的出现。

因此,相比起口头承诺,直系亲属房屋赠与最好办理公证。所谓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倾向于实践性合同,其形式可采取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但根据赠与客体的不同,法律对赠与形式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在赠与合同的履行中,赠与人须履行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只有变更产权后,才可视为赠与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一般来说,赠与房产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在赠与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这样才可免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发表于2016-01-12

发表于2016-01-12

需要公证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