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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退房的条件

发表于2012-05-31


深度验房公司注册验房师:买受人是不是完全没有拒绝接收的正当理由?当然不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必须看到,这里规定拒收的前提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不是买受人不满意。前者有客观标准,后者完全是主观感受。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个人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3、虽然竣工验收合格和具备“两书”,但根本不具备基本的使用条件,如无路、无电、无水、无电梯等;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深度验房公司:以上五种情形,概括起来说,在出卖人方面,就是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及具备“两书”),在买受人方面,则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房屋“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或者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这才可以对抗出卖人的交付行为。
本文由深度验房公司 中山验房公司注册验房师编辑http://www.yf12365.com

发表于20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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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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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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