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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省出租屋管理草案改动争议大 罚款条例太多

发表于2012-03-30

昨日,《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第一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新提出“治安信息报告制度”,即房东、房产中介均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或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治安信息,否则将有相应罚款。根据惯例,该法规将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至三次审议,吸收人大常委会等各方建议后,再颁布实施。

发表于2012-03-30

首提“治安信息报告制度”

本次审议的草案中,取消了现行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即出租人向流动人员出租房屋,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取而代之的是新提出的“治安信息报告制度”。

发表于2012-03-30

对出租人和转租房屋的承租人(即“房东”或“二手房东”)来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须报告给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也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立法方认为,这有利于公安派出所和有关机构及时了解租住人员的变动情况,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漏管失控的问题。

 

发表于2012-03-30

出租屋出事未报将“连坐”

租赁信息须由出租人、转租人、房产中介主动申报,如果不报会怎样?草案列出了明确的处罚条款。对未报告治安信息而出租房屋的“房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解除租赁合同后未报告的,也处以上额度的罚款。

发表于2012-03-30

2、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纳入管理

草案首次将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纳入了出租屋治安管理。据统计,目前广东省有农村宅基地出租房屋712.6万间(套),占全部出租房屋的65.3%。

发表于2012-03-30

3、短租房将严管

草案提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即“短租房”)要求有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并即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租赁人员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制定。未配备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或者未即时录入租住人员基本信息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2012-03-30

要点

部分违规罚款变动

旧版 新版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新版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2012-03-30

旧版

未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出事”,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或者吊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并处月租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新版

未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出事”,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2012-03-30

只有公安机关才可入户检查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提交审议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随即提出了审议意见,建议在目前出租屋管理服务部门众多的背景下,明确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可入户进行治安检查,以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


发表于2012-03-30

草案第十八条提到,“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到出租的房屋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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