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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拟明年元旦起试行 业主可电子票决小区事项

发表于2012-12-26

 市人大委托市住建局制订的 《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意见,征求期间截止时间为12月30日。该细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试行。新细则根据物业管理遇到的实际问题做了很大改动,其中对中山目前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拦路虎问题等进行了解决。
■电子投票解决小区事项
中山目前小区业委会成立的最大困难就是成立业委会需小区2/3以上业主同意,并召开业主大会。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现在很多小区入住率低,另外一些业主虽然买了房子,但是用来出租,想找到业主比较困难;其次一些业主对业委会认识不够,觉得业委会跟自己关系不大,对成立业委会认识比较漠视。
在小区遇到问题的实际过程中,记者在采访时也发现要召开业主大会和收集投票确实存在难题,小区投票回收非常难,很多关于小区选业委会、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等需要2/3业主同意的事项都很难进行。
本次细则在第十条增加了 “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管理,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细则,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方便、快捷的决策方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维护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等工作经费,纳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电子政务费用,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合同终止原物管须退出
关于物业与业主是否续签问题,新细则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委会和居(村)委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委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已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当即无效,原物业服务企业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依法将小区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预收业主物业管理费的,应依法退还多收的物业管理费。

发表于2012-12-26

有的小区连个业委会都没有呢

发表于2012-12-27

哈哈, 那就方便多了!

发表于2012-12-27

实施了还要执行啊,看蓝波湾就是一例子

发表于2012-12-27

市民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意见,征求期间截止时间为12月30日。大家赶紧提意见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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