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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卖房当心!别上“阴阳合同”圈套

发表于2009-09-28
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中为避税故意降低实际交易价格,结果被买主利用,要求按避税价格成交。7月12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由于“阴阳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买主须按原来购房价格支付房款。

买完房子突然赖账

2006年7月1日,王某将位于和平区的一处房屋以37.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李某向王某交纳了3万元定金,又于7月29日交付了32万元购房款,同时为王某出具了欠2.8万元房款的欠条。为了少交契税,双方在7月31日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登记审批时,将交易价格登记为31万元。8月3日,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批更名完毕。

此后,李某突然赖起账来。他说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应为31万元,已经通过房产交易部门确认,是对第一次协商约定价格37.8万元的变更,因此不同意将余款给付王某,同时要求王某退还4万元购房款。

王某没想到李某会出此一招,只好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给付购房余款。

买主避税价格无效

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于2006年7月1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交易房屋更名过户已数月,李某仍不给付购房余款实属违约。李某辩称合同约定价格与交易审批价格不一致,应视为合同约定价格条款无效或合同价格变更,要求退还4万元购房款,因双方是为了达到少交契税的目的,在房屋交易审批表上将交易价格少填了6.8万元,属于规避税收政策,既不影响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也不能视为合同价格变更,且从双方当事人履行行为看,李某已向王某交纳定金、购房款35万元,且向王某出具了欠条,此后双方并没有签订改变37.8万元购房款内容的备忘录或协议约定,故对李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市法院于近日判决李某给付王某购房款2.8万元。

“阴阳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市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款,有的买卖双方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合同,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该份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及变更登记手续,并以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税款,达到逃税目的。买卖双方这种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其有关逃避税收的条款应属无效。“阴阳合同”也带来了一定的交易风险,像本案中的王某就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因此交易还是正常进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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